非法出售船舶污油属走私?企业积极整改依法从宽处罚
“6·5”世界环境日前夕,非法法从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出售船舶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污油天龙私服民事、属走私企行政、业积公益诉讼等类型,极整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改依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宽处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非法法从罚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出售船舶
其中,污油一起与船舶污油水有关的属走私企走私废物案引发关注。2018年以来,业积天龙私服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极整与某船舶公司、改依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经商定,上述公司向海关等部门申报后接收的污油水,由谢某某等人进行油水分离后将污油非法出售,剩余含油量较低的污水运至污水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随后凭无害化处理证明向海关核销,从而达到走私进口污油水并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目的。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涉案公司通过采取给船舶安装GPS定位、指派专人监管污油水含油量等措施开展环保合规整改且通过验收,并自愿承担涉案污油水的无害化处置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鉴于案发后涉案公司积极配合合规整改,消除对环境的损害,可依法从宽处罚。判处某船舶公司罚金300万元、某环保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从国际船舶接驳污油水后私自进行油水分离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的案件,也是广东省首例涉及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案件。法院聚焦污油水分离行为的定性问题,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走私废物,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参与相关企业合规整改的审查,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将整改成效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有效达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
南方网、粤学习见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全小晴 刘永荣 王依琪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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